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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尚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周清花
一、債務人李尚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李尚倫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周清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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