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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石國良
債 務 人 石永文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石國良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石永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74,1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石國良自民國104年2月2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4,1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石永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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