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小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木發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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