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2762,2015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蔡雪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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