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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瑜鈞
債 務 人 陳諭槐
債 務 人 邱淑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瑜鈞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諭槐、邱淑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8,6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瑜鈞自民國10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8,25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諭槐、邱淑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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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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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9451元│瑜鈞、陳諭│0月1日起 │ │2.83 │
│ │ │槐 │ │ │ │
├──┼───┼─────┼──────┼──────┼───────┤
│ 002│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36810 │瑜鈞、陳諭│0月1日起 │ │2.83 │
│ │元 │槐 │ │ │ │
├──┼───┼─────┼──────┼──────┼───────┤
│ 003│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40762 │瑜鈞、陳諭│0月1日起 │ │2.83 │
│ │元 │槐 │ │ │ │
├──┼───┼─────┼──────┼──────┼───────┤
│ 004│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8452元│瑜鈞、陳諭│0月1日起 │ │2.83 │
│ │ │槐 │ │ │ │
├──┼───┼─────┼──────┼──────┼───────┤
│ 005│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32782 │瑜鈞、陳諭│0月1日起 │ │2.83 │
│ │元 │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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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51元│瑜鈞、陳諭│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810 │瑜鈞、陳諭│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762 │瑜鈞、陳諭│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52元│瑜鈞、陳諭│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782 │瑜鈞、陳諭│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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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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