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2824,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圻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