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2839,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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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正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芊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弘秉

一、㈠債務人林芊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林芊蓉、陳弘秉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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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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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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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5,000元               │103年6月2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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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103年7月15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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