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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巫家誠
債 務 人 巫中政
債 務 人 劉淑粧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巫家誠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巫中政、劉淑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400,72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4年4月28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巫家誠自103年10月1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341,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巫中政、劉淑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中政、巫│自民國103年1│自民國104年4│年利率百分之一│
│ │341903│家誠、劉淑│0月11日起 │月27日止 │點八三 │
│ │元 │粧 ├──────┼──────┼───────┤
│ │ │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8日起 │ │點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中政、巫│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1903│家誠、劉淑│1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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