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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福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福村於民國83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5月5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86元及費用689元。
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福村 │自民國91年5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64933 │ │月6日起 │ │十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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