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3097,2015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施淑月於92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46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4,77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84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4,779元整自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