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3105,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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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

緣債務人劉冠良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14,384元整,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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