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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神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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