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3132,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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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承緯即林子漢
債 務 人 林蘴鋅即林志良
債 務 人 卓妘蓉即卓雲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承緯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蘴鋅及卓妘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907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之日起開始分27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承緯自104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501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蘴鋅及卓妘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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