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子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