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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國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國進於民國101年3月2日出境,並已於103年4月8日遷出原住所地,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顯已無法於國內對債務人曾國進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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