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476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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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玖拾柒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支付命令補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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