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480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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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沈祥輔
債 務 人 沈文卿
債 務 人 賴麗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沈祥輔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文卿、賴麗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7,526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4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履約攤還本息,尚407,52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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