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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小僑
債 務 人 吳恆隆
債 務 人 廖心怡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小僑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恆隆 、廖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1萬3,012元整。
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 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小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3,01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恆隆、廖心怡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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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恆隆、廖│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13012 │小僑、廖心│月13日起 │ │點八三 │
│ │元 │怡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恆隆、廖│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12 │小僑、廖心│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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