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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申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聲昀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家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家增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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