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527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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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簡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簡宏龍於民國9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3151元整,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315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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