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529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申青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申青山於民國90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申青山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六│
│    │197644│          │月2日起     │            │點零九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