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624,2015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冠翔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2月2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83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冠翔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48770 │          │12月25日起  │            │八點七五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