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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宏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票據號碼ED7293054號之支票,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上之受款人欄,誤載為票據喪失經過,請聲請人具狀釋明該支票究有無記載受款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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