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催,62,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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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安宇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釋明本件支票究係於交付受款人滙格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遺失?抑或係於已交付受款人之後始遺失?㈡另所稱之郵寄遺失,請釋明聲請人於該票據遺失前,是否業已收受寄回之票據?㈢本件票據號碼票據止付通知書上記載為:AJ7069306「支」,聲請人聲請狀附表之票據號碼記載為:AJ7069306,該支票之票據號碼究竟實際為何?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支」字,係為何意?請併予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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