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家聲,14,2015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白瑞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白瑞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白瑞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第6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8之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白瑞(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號)因失蹤逾法定期間,前經本院100年度亡字第18號判決死亡宣告,宣告其死亡之日時為95年1月10日下午12時,其隻身在臺,在臺並無繼承人,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家司催字第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大陸地區繼承人白慶蘭聲明繼承,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明繼承事件受理審查後准予備查在案,為移交遺產於大陸繼承人,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11月21日投院裕佳日103司聲繼字第6號函、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亡字第18號、100度家司催字第65號、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卷宗核閱屬實。

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白瑞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白瑞在臺並無繼承人,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白慶蘭具狀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遺產既有為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而變賣之必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白瑞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一、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48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8)
二、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市○○街00號3樓之8,權利範圍:全部)
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四、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市○○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