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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基本
相 對 人 張永朋即張仁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永朋即張仁鴻(即債務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95年6月28日。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債務人:張仁鴻。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2,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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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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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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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 │221 │田│173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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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 │222 │田│129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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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 │556 │田│17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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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 │562 │田│180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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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水里鄉 │南光 │ │585 │建│9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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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投縣│水里鄉 │永豐 │ │817 │建│353 │全部 │張仁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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