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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林世峰
相 對 人 鍾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經核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再經核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相對人鍾麗珍於民國91年7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7月11日起至121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鍾麗珍自91年7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自各借款契約所定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353,72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綜合歸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4年4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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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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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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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2-5 │建│67.75 │10000分之147│鍾麗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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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2-16 │建│296.55 │10000分之778│鍾麗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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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2-22 │建│58.04 │全部 │鍾麗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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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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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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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0 │宅內巷20之27號│將軍段2-22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1.44、二 │陽台:9.36、平│全部 │鍾麗珍 │ │
│ │ │ │ │凝土造、3層 │層:41.44、三層 │台:4.68 │ │ │ │
│ │ │ │ │ │:41.44,合計:1│ │ │ │ │
│ │ │ │ │ │24.3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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