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27,2015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美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1693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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