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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秀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俊瑋、黃俊勛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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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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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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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212 │旱│2235.39 │全部 │黃俊瑋、黃俊│
│ │ │ │ │ │ │ │ │ │勛(權利範圍│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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