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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志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9日,本票到期日亦為103年12月9日,聲請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卻記載約定「103年12月14日」償還,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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