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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瑛真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張瑛真、劉仁彰、劉錫坤、蕭水盛、陳俊華、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林慶泉、許耿禎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提出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清算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㈢請向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解散時之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並將查詢結果(即管轄法院查詢結果回復函)陳報本院。
㈣另聲請人聲請併付拍賣建物部分,因建物均非聲請人抵押權設定範圍內之抵押物,且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聲請,此係屬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之權限,並非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得審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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