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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張瑛真
相 對 人 劉仁彰
相 對 人 劉錫坤
相 對 人 蕭水盛
相 對 人 陳俊華
相 對 人 林素嬌
相 對 人 王翅善
相 對 人 黃明發
相 對 人 林慶泉
相 對 人 許耿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曹俊彥於民國83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83年9月26日登記在案。
嗣經多次變更抵押權內容後,現登記擔保債權金額為最高限額68,296,000元。
而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依約迄今尚負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38,964,8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未清償,現系爭不動產業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7月6日通知相對人張瑛真、劉仁彰、劉錫坤、蕭水盛、陳俊華、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林慶泉、許耿禎及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陳稱:聲請人與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之債權債務關係經過多次強制執行,聲請人所聲請之債權顯有疑義,又聲請人聲請拍賣之系爭不動產屬部分持分,與建物每戶間土地產權關係不明確等語;
相對人劉錫坤則陳稱:該抵押權設定於民國83年間,而聲請人之債權憑證係於97年度作成,聲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未曾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而拖延至現今開啟程序,實有常情有悖。
又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於86年2月1日即登記解散,無繼續發生債務之可能,難認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屬實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前開抵押權證明文件等證據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形式上審查,該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
復依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所載,其原執行名義均為民國85年間確定之支付命令,足認聲請人對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之債權,業於民國85年間以前即已存在,並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92年、97年、102年間數次對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此有該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形式上已可認該抵押權之所擔保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於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雖於86年2月1日登記解散,然聲請人對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曹俊彥原既已存在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是相對人劉錫坤之前開主張尚非可採。
又依前開說明意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相對人等如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又本件相對人張瑛真、劉仁彰、劉錫坤、蕭水盛、陳俊華、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林慶泉、許耿禎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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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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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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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014 │建│2803 │100000分之24│張瑛真(權利範圍│
│ │ │ │ │ │ │ │ │883 │:100000分之1231│
│ │ │ │ │ │ │ │ │ │)、劉仁彰(權利│
│ │ │ │ │ │ │ │ │ │範圍:100000分之│
│ │ │ │ │ │ │ │ │ │1289)、劉錫坤(│
│ │ │ │ │ │ │ │ │ │權利範圍:100000│
│ │ │ │ │ │ │ │ │ │分之935)、蕭水 │
│ │ │ │ │ │ │ │ │ │盛(權利範圍: │
│ │ │ │ │ │ │ │ │ │100000分之999) │
│ │ │ │ │ │ │ │ │ │、陳俊華(權利範│
│ │ │ │ │ │ │ │ │ │圍:100000分之97│
│ │ │ │ │ │ │ │ │ │6)、林素嬌(權 │
│ │ │ │ │ │ │ │ │ │利範圍:100000分│
│ │ │ │ │ │ │ │ │ │之15183)、王翅 │
│ │ │ │ │ │ │ │ │ │扇(權利範圍:10│
│ │ │ │ │ │ │ │ │ │0000分之976)、 │
│ │ │ │ │ │ │ │ │ │黃明發(權利範圍│
│ │ │ │ │ │ │ │ │ │:100000分之1030│
│ │ │ │ │ │ │ │ │ │)、林慶泉(權利│
│ │ │ │ │ │ │ │ │ │範圍:100000分之│
│ │ │ │ │ │ │ │ │ │975)、許耿禎( │
│ │ │ │ │ │ │ │ │ │權利範圍:10000 │
│ │ │ │ │ │ │ │ │ │0分之1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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