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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洪雍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佳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名間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佳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如相對人現住居所在不明,則請一併具狀表明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公示送達)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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