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40,201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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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黃鈺茹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承策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不動產附表。

㈡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實,顯與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文件不符,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之內容。

㈢聲請人如係受讓自原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應提出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陳承策、陳素玫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如:含歷次債權讓與過程之通知函或存證信函、債務人陳承策、陳素玫已受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

㈣提出相對人陳承策、債務人陳素玫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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