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60,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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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麗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乾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段000地號土地、63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完整資料)。

㈢請提出雙方有約定原借款債務另訂於民國88年4月12日為清償期之證據資料。

㈣請提出於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間內(85年5月12日至105年5月11日)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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