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68,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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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瑞宗
聲 請 人 陳苡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毅營造有限公司、楊玉娘、吳家增、吳家崑、鄭金緞、吳聲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原聲請狀所載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與經濟部公示登記資料不符,請於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聲請人陳苡玲部分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原僅提出聲請人張瑞宗部分,應予補正)。

㈣請提出相對人楊玉娘、吳家增、吳家崑、鄭金緞、吳聲毅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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