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7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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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來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集集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聲請拍賣抵押物依法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於查明土地現所有權人之資料後,具狀補正列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㈢請提出現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錫章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㈤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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