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78,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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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欲聲請拍賣土地之附表(⊙聲請事項記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惟聲請狀並無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㈢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查明土地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更正列載現土地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並請一併敘明土地轉讓過程之原因事實)。

㈣請提出土地現所有權人及債務人張聖驩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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