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82,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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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慶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晋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376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㈡不動產附表之建物部分漏載基地坐落之地號,請一併補正。

㈢請提出相對人黃晋亮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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