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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呂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世帆、楊誌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㈢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請一併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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