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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啟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韻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㈠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聲請事項記載之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計算。
惟聲請 狀並未陳明提示日為何,請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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