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114,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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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桂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本票原本8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鄭桂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㈢票據號碼CH254942號之本票票載之到期日為「95年7月13日」,聲請人附表之「到期日或提示日」欄記載為「95年8月13日」究指到期日或提示日?該票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均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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