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12,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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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仁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嘉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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