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18,2015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宗義即宥騏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順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8張。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