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226,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建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惟聲請狀內並未表明提示日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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