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9,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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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建璋 嘉義郵政10之51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富光、谷鳳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謝富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谷鳳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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