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繼,32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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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楊佳勲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川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川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川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川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年2月20日死亡、生前設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0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

被繼承人林川景之遺產由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3705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未拍定,視為撤回,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2045號拍定,待製作分配表在案。

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辦理之事項如下:編列被繼承人林川景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到院遞狀、繳納聲請費、辦理公示催告登報事宜、閱卷、配合法院至現場協助測量履勘、辦理不動產點交、拍賣遺留物。

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本院法民事執行處函及通知等件為證。

三、經查:(一)本件被繼承人林川景於101年2月20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本件被繼承人林川景之遺產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44建號及其增建部分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3705號償債務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未拍定,視為撤回,再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2045號清償債務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今不動產拍定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08,888元,遺留物換價後之價額則為3,100元,前揭強制執行事件,除南投縣稅務局聲明參與分配外,並無其他人陳報債權,聲請人除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外,並未進行任何訴訟,惟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曾到院閱卷,並配合本院至現場辦理測量履勘、不動產點交、協助拍賣遺留物,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102年度司執字第137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03年度司執字第120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又聲請人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催告、到院遞狀、繳納聲請費、辦理公示催告登報,而本院於102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林川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同年6月6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且聲請人自承本件管理遺產之職務並未終結,惟為免聲請人無法就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理報酬,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為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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