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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相 對 人 蔡宛凌
相 對 人 蔡窈真
相 對 人 蔡窈靜
相 對 人 蔡建宗
相 對 人 蔡宗憲
兼法定代理 蔡吳秋菊
人 號
相 對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劉惠雯
相 對 人 賴美燕
相 對 人 何白欽
相 對 人 何榮順
相 對 人 蕭琪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蔡宛凌、蔡窈真、蔡窈靜、蔡建宗、蔡宗憲、蔡吳秋菊、蔡宗翰於所繼承被繼承人蔡松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惠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美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易字第18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蔡宛凌、蔡窈真、蔡窈靜、蔡建宗、蔡宗憲、蔡吳秋菊、蔡宗翰於所繼承被繼承人蔡松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點七九;
由相對人劉惠雯負擔百分之五點六;
由相對人賴美燕負擔百分之零點一七;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劉惠雯負擔。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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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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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審裁判費│ 62,677元 │本件聲請人原起訴訴訟標的價│
│ │ │ │額,經核定為7,147,080元《 │
│ │ │ │計算式:即(544×2,000元)+│
│ │ │ │(184×2,000元)+(15,220× │
│ │ │ │170元)+(39×160元)+(39×│
│ │ │ │160元)+(19,320×160元)元 │
│ │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
│ │ │ │71,785 元,嗣更正訴之聲明 │
│ │ │ │,訴訟標的價額為6,224,360 │
│ │ │ │元《計算式:即(64×2,000元│
│ │ │ │)+(200 ×2,000元)+ │
│ │ │ │(15,220×170 元)+(72×160│
│ │ │ │元)+(39×160 元)+(19,320│
│ │ │ │×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 │ │ │費為62,677元。 │
│ │ │ │本件聲請人固預繳第一審裁判│
│ │ │ │費71,785元,惟聲請人該減縮│
│ │ │ │部分之裁判費(計算式: │
│ │ │ │71,785-62,677 =9,108元) │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 │ │ │前段規定,依法不能退費,自│
│ │ │ │應由聲請人負擔,故第一審裁│
│ │ │ │判費為62,677元 │
├──┼──────┼──────┼─────────────┤
│ 2 │埔里地政事務│ 20,320元│聲請人墊付。 │
│ │所 │ │ │
├──┼──────┼──────┼─────────────┤
│ 3 │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 │相對人劉惠雯預納。 │
│ │ │ │(因該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 │
│ │ │ │相對人劉惠雯負擔,該部分 │
│ │ │ │即不予列計) │
│ │ │ │ │
├──┴──────┼──────┼─────────────┤
│ 合 計 │ 82,997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相對人蔡宛凌、蔡窈真、蔡窈靜、蔡建宗、蔡宗憲、蔡吳秋菊、蔡│
│ 宗翰於所繼承被繼承人蔡松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486元。 │
│ 《計算式:(62,677+20,320)×1.79%=1486》 │
│㈡相對人劉惠雯負擔4,648元。 │
│ 《計算式:(62,677+20,320)×5.6% =4,648》 │
│㈢相對人賴美燕負擔141元。 │
│ 《計算式:(62,677+20,320)×0.17%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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