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調,28,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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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鄧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人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王火炎之繼承人王榮周已設籍於嘉義縣中埔鄉○○路00號(嘉義市中埔鄉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王榮周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是以送達相對人之一王榮周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又本件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公同共有人中之王榮周應為公示送達,則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

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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