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調,38,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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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選隆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選隆積欠聲請人新台幣977,141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江兆洋,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江選隆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江選隆、江兆洋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江選隆所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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